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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与广西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与被告广**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1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由原告谢*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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