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彭**、何**、唐**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广西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钦崇高速公路指挥部)、中交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中交第**有限公司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钦崇№.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岳**达路桥**公司(以下简称岳**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彭**、唐**及其与上诉人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金**司、钦崇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黄**,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孙**,被上诉人周**并代表被上诉人岳**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钦崇№.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9234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邹**、彭**、何**、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