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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彭**等与广西金**限公司、广西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彭**、何**、唐**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广西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钦崇高速公路指挥部)、中交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中交第**有限公司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钦崇№.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岳**达路桥**公司(以下简称岳**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彭**、唐**及其与上诉人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金**司、钦崇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黄**,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孙**,被上诉人周**并代表被上诉人岳**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钦崇№.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9234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邹**、彭**、何**、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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