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联**限公司与海南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地珠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联**限公司税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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