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戴*雄诉被告东兴**有限公司、广东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6元,减半收取22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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