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三洋电*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柳*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仍无法全部履行义务,未发现其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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