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被告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程**与重庆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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