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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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