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玖龙纸**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玖龙纸**限公司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且签约行为发生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前,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玖龙纸**限公司以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原告玖龙纸**限公司将位于江津珞璜工业园区的生活园区及便道工程发包给被告重**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进行了一系列变更设计。由于被告施工的围墙质量不合格,发生倒塌或开裂,并且拒绝进行整改,造成了原告损失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954295.72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为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圆区。据此不动产所在地在重庆市江津区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重**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