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洪洞村天堂坝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程**与重庆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袁**、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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