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与胡**、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居民委员会、邹**、胡**、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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