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居民委员会、邹**、胡**、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