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程**与重庆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袁**、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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