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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江**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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