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被告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程有限公司、被告钟**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被告钟**的诉讼。
诉讼费用8033元,减半收取4017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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