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重庆**限公司渝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