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志**限公司诉被告余**、张*、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四川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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