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强诉被告四**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郭*强诉被告四**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