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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