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少*与被告孟**、桑三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少*于2015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位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位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位少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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