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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