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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