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童*标与被告郑以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标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春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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