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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