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祥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案房屋是否必须拆除重建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