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反诉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郑**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反诉费550元,合计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陈**负担440元,由反诉原告郑**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