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纪学亮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鉴定费2433元,均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徐**与宋*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五河县**安装中心与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宋*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祁**与陈**、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