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宋*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宋同新的银行存款253594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远县支行,账号:29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