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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