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