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