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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王**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王**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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