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初字第288号章*飞诉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飞30000元,被执行人吴**现已履行5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章*飞2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