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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