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与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长海与被告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长海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农村建房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建二层房,建大门洞安装原有的大门。2012年10月份完工,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结算面积47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70元,劳务费81430元,增加地面劳务费700元,劳务费共82130元。原告支付被告劳务费7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被告)保质保量,按农村住房质量施工,诚信于用户。关于农村住宅质量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被告所建房屋,二楼地面缝隙向一楼楼顶大面积漏水、渗水,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物资存放。在二楼拖拖地,一楼的顶上就有水滴了。两扇大门高合适,门洞比大门宽了4厘米,大门的预埋铁件没有预埋,大门无法安装。施工期间,多次向被告交涉未果。贴瓷砖的时候,原告就多次制止被告,原告可以去找证人,邻居苗**在场。此房为原告唯一住房。原告经济条件极差。为了不产生租赁费,2013年3月底,原告只得搬进新房暂住。不要求鉴定漏水的原因。要求判令被告:1、修缮一层的屋顶,即二层的地面,达到不漏水(工料费均由被告承担);2、将大门安装好,确保正常使用;3、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4、赔偿经济损失,每月按3000元计算,从2012年11月至修缮合格,达到居住条件为止。主张违约金5000元,依据是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不再主张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录像是原告自己录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

被告辩称

被告康**辩称:原告的二层楼、大门洞,都是被告建的。2012年10月份完工,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合同承包总额是82130元,原告实付7万元,尚欠12130元未付。本案是原告违约,不是被告违约。关于农村住宅质量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全家及其兄弟一直在现场监督,未提出过房屋质量问题,且原告支付了大部分的劳务费。关于房屋漏水,原告主张,存水半小时后,水沿缝隙处向一楼楼顶渗水,房屋建筑材料是原告提供的,施工也是按原告的要求进行的。原告对房屋尺寸、质量进行了核实。合同中也约定了甲方(原告)应核实尺寸和质量,事后无乙方的责任。光盘是原告自己录的,被告不知情,不认可。光盘录制没有比例尺,也不能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房屋滴水有多种原因,建筑施工不是唯一产生的因素。不要求鉴定漏水的原因。至于大门,合同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安装大门的义务。大门已经安了两层,一层是铝合金,一层是防盗门。大门尺寸,还有盖屋的尺寸,都是原告提供的,我是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原告的要求,是原告口头说的,没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农村建房合同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济南**民法院(2014)济*一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原被告签订《农村建房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乙方)为原告(甲方)建设农村住房一处,原告提供建房材料,被告提供劳务。合同第一条约定,预算现浇挂瓦面积为488平方米,按照170元/平方米预算,劳务费为82960元。第三条约定,双方责任“因地基沉降和大面积浇顶有内隔墙而出现裂纹,与乙方施工责任无关,乙方保质保量按农村住宅质量施工,诚信于用户。甲方应核实尺寸与质量”(事后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按时付款。”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头打圈梁付5000元,砌砖开始付25000元,头二层砌砖付25000元,装饰前付25000元,头做地面前付清2960元。第五条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为秋后。第六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同原预算二楼楼顶出50公分檐子,施工过程中,被告架支了30公分檐子的盒子板,被告同意将二楼檐子变更为30公分。施工完毕后,经实际测量,现浇挂瓦面积是479平方,按照建房合同约定的每平方170元计算,劳务费为81430元,增加地面劳务费700元,劳务费共计8213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分多次共支付原告劳务费70000元,尚欠劳务费12130元未支付。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所建房屋一楼混凝土楼顶存在多处缝隙,二楼地面存水半小时后,一楼楼顶缝隙处渗水,并有水滴凝结,连续滴落。被告为原告所建大门洞,与原告原有的两扇大门高度合适,门洞比大门宽了4厘米,大门的预埋铁件没有预埋,大门无法安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所订《农村建房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被告为原告所建二层房屋,应当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原告所建房屋一楼混凝土楼顶存在多处缝隙,二楼地面存水半小时后,一楼楼顶缝隙处渗水,并有水滴凝结,连续滴落,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为原告所建大门洞,与原告原有的两扇大门高度合适,门洞比大门宽了4厘米,大门的预埋铁件没有预埋,大门无法安装使用,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修缮该房屋一层的屋顶,即二层的地面,达到不漏水,工料费由被告承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原有大门在大门洞中安装好,确保该大门正常使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农村建房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如有违约,有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经双方同意签字生效。”被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建门洞不能安装原告原有大门,被告均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不再主张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苗**所建房屋一层的屋顶,即二层的地面进行修理,达到不漏水(并保障安全使用),工料费由被告康**承担。

二、被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苗**的大门洞进行修理,如不能修理,进行重作,达到将原告苗**原有大门在大门洞中安装好,确保该大门正常使用,工料费由被告康**承担。

三、被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苗长海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苗**负担1764元,被告康**负担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