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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肖*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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