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徐*于2015年4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徐*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田**与张**、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与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王**与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正与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