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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