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以被告詹**已赔偿,本案纠纷可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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