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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金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杨*金申请对李**根据与其达成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女山湖镇山东村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在庭审中,又明确表示不要求申请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07年,其与李**口头约定为其建设平房两间,包工包料,价格32500元。可是李**建设好的房屋出现多处大的裂痕,屋面漏水,不能居住。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李**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判令李**返还给其建房款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其为杨**建设平房两间,在建筑过程中,杨**及亲属阻挠其施工队施工,现在该建房屋仍然是在建工程,且杨**少交建房款7500元,违约在先,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建设,所以其不同意解除建房关系。另外原告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存在返还25000元,故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杨**所在的女山湖**民委员会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将集体土地转让给村民建房,杨**在交付山东村5000元土地款获准建房后,遂与李**口头约定建平房两间,包工包料,价格32500元,房款付齐后交付房屋。2008年3月,李**开始动工建房,杨**先后支付工程款25000元。后杨**发现房屋门头及山墙有裂缝等问题与李**交涉,李**亦为其修理。至今杨**未入住该房,尚余7500元工程款亦未付齐。2010年1月13日,杨**曾诉讼来院,要求李**退还已给付的工程款25000元,诉争房屋归李**所有。2010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0)明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以u0026amp;amp;ldquo;杨**未提供房屋质量不合格及因建房所造成损失的证据u0026amp;amp;rdquo;为由,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4日,杨**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李**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判令李**返还给其建房款25000元。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应提供房屋开裂、屋面漏水、不能居住的成因鉴定意见和房屋受损的价值鉴定意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坚持不再要求进行鉴定,亦未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申请书、图片资料、本院(2010)明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杨**的房屋开裂、漏水损害事实与李**的施工是否存有因果关系;二、李**是否构成违约,杨**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李**在建房过程中,杨**发现房屋门头及山墙有裂缝等问题后与李**交涉,李**亦为其修理,现其未入住该房,尚余7500元工程款未付齐。杨**在李**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阻挠李**继续施工,双方均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现杨**以房屋质量有问题,要求解除其与李**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要求李**返还给其建房款25000元。本院认为房屋出现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因素诸多,而原告却未提供房屋开裂、漏水、不能居住的成因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尚不明确,故原告认为被告承揽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是被告的施工造成的证据不足。2、关于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原告没有提供房屋出现开裂、漏水质量问题的成因鉴定意见和房屋受损的价值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不明,房屋具体的受损价值无法确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李**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要求李**返还给其建房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应对房屋开裂、漏水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和房屋受损的价值进行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坚持认为房屋出现开裂、漏水质量问题是被告的施工造成的,并坚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2.5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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