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来**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51000元及利息18360元合计69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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