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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起诉称:原告汤**经营中山市小榄镇邓*缝配制品厂期间,为业务拓展及管理需要,设计创作了汉字及拼音“京木KINGMU”组合商标(标识设计作品),其中拼音方式采用粤语读音拼法“KINGMU”,汉字“京”字拼音的声母在粤语中为“K”而非普通话拼音中的声母“J”,同时,将字母“K”字的一部分设计成弯刀变形图案。商标标识设计完成后,原告于2002年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申请商标注册。被告朱**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方设计的商标标识作品,并于2008年5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也对原告的产品市场造成严重干扰,特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6716164号商标申请中“京木及KINGMU”组合商标标识侵犯原告商标设计作品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承认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的第6716164号商标申请中“京木、KINGMU及图”组合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汤**的商标设计作品著作权,并对此事表示歉意;

二、原告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汤**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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