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被告周**侵害权利人北京当**限公司系列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5月15日以周**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与其签订版权服务合同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