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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邓**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邓**的起诉状。起诉人邓**起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邓**系同胞姐妹,与父亲邓**(2010年病故)、二姐邓**共同生活时于1983年左右四人共同承包被告柳城**民委汶井屯第三村民小组的土地6.48亩(其中水田4.88亩,畲地1.6亩),承包户主为父亲邓**。2003年,柳城县在进行土地延包时,被起诉人邓**私自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柳城**民委汶井屯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原以父亲邓**的名义承包的土地全部登记在其名下。2014年春,原告邓**与二姐邓**要求被告邓**将原承包被告柳城**民委汶井屯第三村民小组的土地分成三份,但是被起诉人邓**称承包证是她一个人的,全部的土地归她一个人承包,不同意分包。经大**民委、沙埔镇政府处理未果,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邓**停止侵权,责令被起诉人邓**将登记在其承包合同书名下属于起诉人邓**所有的土地交由起诉人邓**管理使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1980年实行家庭户承包土地时,承包户主为邓**(已故),后来家庭成员相继成家分户,2003年家庭内部的承包土地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已经改变。起诉人请求重新分配原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属于家庭内部土地承包纠纷,属于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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