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黄**、周*、周**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双方在协商之中,案经申请执行人袁**同意,本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处置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