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其中扣除被执行人李**已支付的利息555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思**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现有的财产均已设置抵押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于2015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李**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办公用房一套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现有的财产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杨*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四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8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四川思**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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