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史*余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与被执行人史*余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史*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余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史*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8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史先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江**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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