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宋**、吴*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宋**、吴*被判处没收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调查,宋**、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朱**之妻吴**名下登记有两套房屋,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朱**享有份额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之妻吴**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春天花园1栋5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套,拍卖价款扣除评估费后已上缴国库,针对朱**的没收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朱**、宋**、吴*没收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朱**、宋**、吴*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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