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均与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童*均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的(2005)安**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均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87364.58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兰*除在中**银行股份有存款8400元外(该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无其他存款记录;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兰*还有其他债务尚在本院另案【(2014)乐至执恢字第298号】执行过程中,按债权比例,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7392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张**款1008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7342元(其中,本金1688.66元、利息5653.3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通报,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5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兰*尚欠申请执行人童*均借款本金19332.84元、利息63114.2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恢字第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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