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濮中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16日,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苏*和陈*发生性关系。2013年2月18日晚,该犯携带刀具翻墙进入陈*家中,用暴力手段威胁陈*和自己成婚。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