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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何**跟随同村村民李**到李**妻弟王*领在银川市石嘴山大武口区承包的工地打工。2010年11月10日,何**在工地作业期间眼部受伤。李**受王*领委托在医院照顾何**,2010年12月2日李**为何**办理了出院手续并陪同何**回到家中。后何**要求李**为其支付复查费用遭到李**的拒绝,被告人何**即于2010年12月20日自带床具强行住进李**家中。经多方劝解,于2011年1月23日搬离,严重影响了李**家的正常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王**陈述,证人陈**、胡XX、王XX、李X等人证言,案发证明,抓获证明,110报警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何**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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