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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张*(已判决)等人,从郑州开车来到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高庄村商贸街。为将停放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前的挖掘机开走,张*某伙同张*等人闯入王某某家中,索要挖掘机钥匙,并将其家中台灯摔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4年3月22日16时许,其同张*乘坐高发亮的车来安阳。到现场后,其发现挖掘机的驾驶室玻璃已经烂了,庞*、张*等五六个人进入被害人屋里了。2、同案犯张*供述,证实2014年3月22日晚,因张*某说是做“斗山”挖掘机售后,有人租车到期不还,其在张*某的带领下和十余人一起乘车来到安阳,因无法开走挖掘机,其和张*某等人进入王某某家中,索要挖掘机钥匙。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其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村商贸街家中睡觉,听到楼下有砸玻璃的声音,隔着窗户看到门口停的挖掘机上有人,其立即报警。随后从楼下冲上来十几个二、三十岁的小青年,逼其将挖掘机的钥匙交出来。4、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其正在位于文峰区高庄村商贸街的家中睡觉,听到父亲王某某让其把门关好,随后有五六个人直接进入其房间。5、被害人李*甲陈述,证实2014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其在文峰区高庄村商贸街家中二楼睡觉,听见楼下玻璃碎的声音,看到楼下挖掘机驾驶室内有人。6、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张*某是进入其家中向其索要挖掘机钥匙的人之一。7、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被抓获情况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家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上诉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家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意见,经查,认定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有同案犯张*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指认,均证实张*某伙同他人未经王某某同意,非法强行进入王某某家里,并索要挖掘机钥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上诉人张*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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