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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赵**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翻墙进入被害人付XX家中,同日8时左右,付XX发现赵**在其家中,双方进而发生争执,二人在揪拽过程中,付XX手指被赵**用匕首划伤。后赵**从窗户逃跑。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付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付XX陈述、证人秦XX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赵**已赔偿付XX经济损失,并取得付XX的谅解;2、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供述、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赵**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赵**认罪、悔罪,系初偶,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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