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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贾**、贾*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贾**、贾*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和被害人葛*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伙同儿子贾**、贾*甲到被害人葛*某家中,理论关于前段时间双方打架产生的医药费赔偿一事。葛*某家院门未锁,屋门半掩,三被告人直接到屋内。双方因医药费赔偿一事发生口角和厮打。期间,葛*某的女儿被害人葛*甲要求三人离开,三人拒不离开,并用拳头,啤酒瓶将葛*某和葛*甲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么**某头皮下血肿,口唇粘膜破损,肩部创口;葛*甲肢体单条创口长1.2cm;其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贾**、贾*某、贾**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葛某某、葛**的陈述;3、证人贾*丁、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贾**、贾**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葛某某、葛**、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被告人贾**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羁押证明,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5、现场照片6幅;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2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贾**、贾*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并致住宅主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贾*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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